监管的“无人地带”

2018-04-03 11:09:59     来源:消費著報道      作者:佚名

胶原蛋白、水解胶原蛋白、胶原蛋白肽、明胶等,各种名称代表的物质都不一样,消费者难以辨识。

 

然而,这些在中国市场热销的胶原蛋白口服产品,无论是成品还是原料都缺乏检测标准,国家对成品的检测标准也迟迟没有出台。虽然企业有自定标准,然而却难以确保实施。

 

记者调查发现,这种源于日本的美容产品,在日本也处于法律管辖的灰色地带。

 

检测标准难寻

 

市面上的口服胶原蛋白产品,拥有各种名称:胶原蛋白、水解胶原蛋白、胶原蛋白肽、明胶等,让消费者难以辨识。

 

这确实是几种不同的物质。

 

明胶是胶原蛋白在高温作用下的变性产物,在食品工业、摄影和制药业中被广泛应用。水解胶原蛋白是胶原蛋白或明胶进行水解后得到的产物,水解胶原蛋白的相对分子质量比明胶更小,也更容易降解。

 

胶原蛋白肽是胶原蛋白经过水解、酶解等一系列作用,成分为小分子的胶原蛋白。这个过程工对艺技术要求较高。

 

不过,四川大学皮革化学与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李国英教授在研究中指出,在胶原蛋白、明胶、水解胶原蛋白中,只有胶原蛋白才有生物活性,比明胶和水解胶原蛋白的潜在生物医学用途更大。

 

虽然种类诸多,但《消费者报道》记者在查询中国胶原蛋白原料的相关标准时只找到几个零散的标准,包括(QB2732-2005)《水解胶原蛋白行业标准》、(QB/T 2879-2007)《海洋鱼低聚肽粉行业标准》、(GB/T 22729-2008)《海洋鱼低聚肽粉国家标准》、(SB10634-2011)《淡水鱼胶原蛋白肽粉行业标准》。

 

对于如何分辨产品中是哪种胶原蛋白,并没有确切的检测方法和理化指标,胶原蛋白成品更是如此。

 

例如在汤臣倍健出具胶原蛋白粉检测报告中,羟脯氨酸的检测方法为GB/T 9695.23-2008《肉与肉制品中羟脯氨酸含量测定》。实际上,该标准仅适用肉与肉制品中羟脯氨酸含量低于0.5%(质量分数)的产品。

 

而本刊送检机构参考的是另一种胶原蛋白的检测方法——《乳与乳制品中动物水解蛋白鉴定——L(-)-羟脯氨酸含量测定法》,使用高效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得出检测结果。

 

此次检测中另一检出不含胶原蛋白的颜如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王中振,则于8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颜如玉芝华露牌海洋鱼皮低聚肽口服液中主要成分为低聚肽粉,低聚肽由胶原蛋白分解而成,低聚肽表现出比大分子的胶原蛋白更易吸收的特点。并称“低聚肽的形式不会被分解,当然也就测不出羟脯氨酸”。

 

但经本刊查询,国家对于低聚肽中羟脯氨酸含量有具体的标准,在GB/T22729-2008《海洋鱼低聚肽粉》要求的理化指标中,明确规定羟脯氨酸在海洋鱼皮胶原低聚肽粉和海洋鱼骨胶原低聚肽粉中需分别大于等于3.0%和2.0%。

 

此外,记者还发现,在《水解胶原蛋白》理化指标中,并没有羟脯氨酸的指标要求,仅仅对蛋白质(质量分数)有要求。

 

“胶原蛋白进入中国,还是一个起步阶段,大家都看好这个市场,在目前还没有一个很有序的监管秩序情况之下,产品良莠不齐,有些是合格的优质的,有些可能也存在一些问题。”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刘芳曾说到。

 

华南理工食品学院何小维教授告诉《消费者报道》记者,“每个产品应该都有一个标准。并且产品中都应标明胶原蛋白的具体来源,以及主要功能成分、含量等等。”

 

没有国家标准,各企业会有自己的企标,然而,企标却也不可信。

 

某检测中心的食品相关的检测人员表示:“企标是企业自己定的。大企业的企标可行性还行,可是很多小企业的标准根本行不通,检测项目都不能顺利检测出来。”

 

中国保健协会副秘书长张大超则表示,目前正在起草胶原蛋白原料的标准,成品按照国家目前的食品标准就可以了。

 

国内国外均无人监管

 

因具有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意外走红的颜如玉,据此次检测结果显示,并未检出胶原蛋白的特征物——羟脯氨酸。

 

并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认可胶原蛋白、胶原肽的保健功效只有保护皮肤水分、增加骨密度、增强免疫力三项。记者却在颜如玉芝华露牌海洋鱼皮胶原低聚肽口服液的订购页面中,看到“改善肌肤的粗糙、暗沉、延缓衰老”的字样,涉嫌违规宣传。

 

目前,中国胶原蛋白产品申请保健食品批准文号通过的仅有33款,市面上大部分胶原蛋白产品都属于食品。

 

除了宣传外,胶原蛋白口服产品从原料、生产、流通、市场均却处于“无人监管”的灰色地带。

 

《消费者报道》记者就此采访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总局,得到的回复是:“您说的胶原蛋白问题,不属于我们这里监管的,可以到食药监局去问问。”

 

随后,记者又致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新闻宣传司,在发完采访提纲之后,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截至发稿时记者尚未得到他们的回复。

 

记者查阅国家食药监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官网,并未发现有对口服胶原蛋白产品的产品质量抽检记录。

 

不仅如此,记者调查发现,即便在企业口中“发展成熟”的日本,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口服胶原蛋白行业检测方法不统一,有效监管不足。

 

在日本《健康增进法》营养强调标示的部分中,胶原蛋白并不属于“由于摄取不足而对国民健康造成影响的物质”。所以,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对胶原蛋白并不起到约束作用。

 

2007年,日本政府规定,由于胶原蛋白产品没有统一的检测方法,检测结果差异很大,标准没有确立,所以市场上广泛流通的营养物质(主要针对胶原蛋白),商家在标示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科学依据,并且对此负有责任。此外,标示时应与其他的营养物质分别表示,并且标明含量。

 

也就是说,根据目前现行的日本法律,由于含量测定基准不明确,企业只要能够提供任意一种测定证明商品中胶原蛋白的含量与标示(即标签、宣传)一致,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在营养成分的机能表示部分(即产品功效),根据日本相关法律的规定,商家需明确标示相关成分的医学效果(即企业提供产品的功效证明),并且明示每日的建议摄取量。这项规定对包括维生素C在内的17种营养物质有效,但胶原蛋白并不在其中。

 

因此,许多胶原蛋白的有效性研究是由企业执行的。例如记者找到日本最大胶原蛋白生产商Nippi发表的胶原蛋白相关文献,结果表示:当健康的日本妇女在一瓶100毫升的饮料中每人每天摄入10克胶原蛋白肽,可提高皮肤的表皮和真皮的功能。这种非第三方的结论很难让人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