脸上用化妆品过敏 美容院补偿6000元

2018-04-26 18:32:21     来源:      作者:

美容院提供的化妆品导致消费者脸部过敏,长期红肿瘙痒,商家只给退款拒绝赔偿。近日,经黑龙江省铁力市消协调解,美容院最终同意一次性补偿消费者6000元。

  

201710月,消费者郭女士在铁力市某美容院花3220元购买了一套化妆品,使用十几天后出现皮肤红肿过敏现象,瘙痒难耐导致晚上无法休息。美容院工作人员坚称做皮肤护理就会很快恢复,可郭女士做了几个月的护理仍不见好转,面部还出现了大面积红血丝。郭女士到医院治疗,花费3000多元。郭女士多次找到美容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美容院坚持让消费者继续配合调理,不同意赔偿。双方协商未果,郭女士向铁力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受理投诉后,铁力市消协工作人员联系美容院负责人核实有关情况。消协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美容院应对郭女士脸部造成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经消协工作人员耐心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美容院最终同意一次性补偿消费者6000元。


(责编: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