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公益诉讼之赔偿请求研究

2018-05-17 15:30:28     来源:      作者:

【摘要】消费公益诉讼的请求问题是将来面临的重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了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包括禁令在内的民事责任,其中的字是否包括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本文即将主要对消费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请求、惩罚性赔偿请求针对的情形及其数额问题,结合外国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探究。


一、消费公益诉讼请求的现状

 

(一)我国消费公益诉讼请求的实践

 

2014年,浙江消保委向上海铁路法院起诉上海铁路局,请求法院判令上海铁路局立即停止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

 

2015年,上海市消保委起诉天津三星、广东欧珀案,旨在制止并纠正手机制造商未明确告知消费者手机预装应用软件的基本信息、未向消费者提供自主卸载预装应用软件的不当行为,保护消费者在购买、使用手机过程中的知情权、选择权不受侵害;

 

20167月,中消协起诉雷沃重工违法、违规生产销售正三轮摩托车,请求北京四中院判令雷沃重工立即停止生产;

 

20168月,吉林省消协向长春中院起诉韩某等销售用工业盐假冒食用盐的行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

 

20169月,江苏省消协就南京集团水务有限公司在供水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过高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供用水合同这一项条款无效。

 

20173月,广东省消委会起诉李某文等销售病猪侵害不特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求被告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金1006.2万元。

 

20174月,广州市检察院建议广东省消委会对四起生产、销售假盐的案件提起消费公益诉讼,广东省消委会即将向广州中院请求被告承担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二)我国消费公益诉讼请求的理论现状

 

目前我国可以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主体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消费者组织,和正在试点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对于消费公益诉讼的请求类型,李康民法官认为,在消费者公益诉讼中,原告可以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要求被告承担一定作为义务等诉讼请求。 学者刘学在主张:在消费者公益诉讼中,原告可以向被告提出不作为请求或损害赔偿请求。学者曾于生、左亚洛主张:在消费者公益诉讼中,原告不得请求被告补偿、赔偿,只可提出确认性请求、停止侵害的请求。学者林莉红认为:在消费者公益诉讼中,原告的诉讼请求限于确认违法、停止侵害等,不得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对于原告能否提出补偿赔偿的请求,中国政法大学开放教育办公室主任吴景明认为,广东的公益诉讼案件,从请求权内容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第13条规定,原告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这里虽然没有列举请求承担赔偿损失的内容,但是该解释并没有排除经营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而且用列举式的字加以概括,这里的是等外的,是包括惩罚性赔偿内容的。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张严方认为,比较其他国家的公益诉讼发展历程,不难发现,惩罚性消费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发展的必然结果,其收效显著,具有极强的社会威慑力。惩罚性消费公益诉讼高额的赔偿金会给不法商贩们很强的震慑力,大幅提升其违法成本,使其不敢继续从事非法的经营行为,从而营造出更好的消费环境和市场秩序。

 

二、消费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请求

 

损害赔偿是指加害人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并且造成了财产上或特定情况下非财产损失,非财产损失包括精神损害。 其目的是补偿受害人的损害而一般不具有惩罚性。损害赔偿有利于恢复受害人因侵害行为而减少的财产,更深刻的意义在于使受害人回到倘若损害事件没有发生时应处的状态

 

我国近年来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案件频发,如消费者在网上订了火车票,在火车站人工取票时被收取5元/张的手续费;消费者使用电视台的电视机顶盒,但在开机时会播放2分钟的广告,消费者希望去掉广告但电视台不让去掉;还有网购很多欺诈销售的行为。由于小额的损失,消费者个人往往会因为时间、经济成本等考虑,放弃投诉或起诉,此类侵害消费者的行为得不到遏制,将会侵害更多的消费者,由此可见在消费公益诉讼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重要性。

 

(一)消费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请求针对的情形

 

德国《法律咨询法》规定,消费者团体可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在扩散性或小额损害之情形下受让消费者的债权。消费者团体可以收集多个消费者的债权并提起集合诉讼,对扩散性的小额损害确立一种集合性的救济。奥地利《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协会等团体可以受让债权人的请求权而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奥地利的很多案件,如用户指控银行索要过高的贷款利率,还有一起涉及三千多债权人的有价证券案件,都适用了消费者将损害赔偿之债让渡给消费者团体的这一程序机制。法国《消费者法》规定,当某行为构成刑事犯罪时,经认可的消费者团体对于直接或间接损害集合性的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可以提起诉讼并请求损害赔偿;消费者团体也可以提起不作为之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删除格式合同中的违法条款。当某行为不构成犯罪时,消费者团体可以主动提起或参与到消费者提起的诉讼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删除格式合同中的违法条款。 

 

对于德国规定的消费者团体提起的损害赔偿之诉针对扩散性或小额损害的情形,笔者持认同的观点;但对于德国、奥利地规定的消费者向消费者团体受让才能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笔者持不同的观点,由于我国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的情况多样,既存在众多消费者遭受小额损害并投诉或想寻求消费者团体起诉的情形,又存在众多消费者遭受小额损害而考虑到经济、时间成本放弃投诉或寻求起诉的情形,因此,笔者认为,消费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私益诉讼谁遭受损害谁起诉的模式不一样,损害赔偿的主动权应由消费者团体掌握才能更好地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的公益性的特点。综上所述,我国的消费公益诉讼损害赔偿之诉可以考虑的情形包括:第一,消费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请求针对的是扩散性或者小额损害的消费者案件;第二,消费者团体提起消费公益损害赔偿之诉可以由于消费者让与损害赔偿之债或者消费者团体认为有必要提起消费民事公益损害赔偿请求(存在众多消费者权益受侵,但消费者怠于投诉或寻求帮又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时);第三,对于经营者使用不正当格式条款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消费者团体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时一并提起不作为之诉(即禁令请求)。

 

(二)消费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请求的数额问题

 

损害赔偿的目的是恢复受害人因侵害行为而减少的财产,使受害人回到倘若损害事件没有发生时应处的状态。民事公益诉讼往往由于受侵害的消费者人数无法确定,其损害赔偿的数额也无法确定,这可能是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请求要面临的主要问题。

 

法国《消费者法》规定,就消费团体损害赔偿之诉,团体提起的损害赔偿区别于一般民众遭受的损害,也区别于消费者直接的损失,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整体的利益,次损害赔偿具有集合性。由此可见,法国《消费者法》规定的消费团体损害赔偿请求是针对消费者的整体损失,而不拘泥于个别消费者的损失。但瑞典《群体诉讼法》规定,对于群体诉讼,符合条件的群体可以为消费者请求禁令救济和损害赔偿,对于损害赔偿之诉,适用传统的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规则和赔偿金计算规则进行处理。⑧笔者认为,瑞典对于消费民事公益损害赔偿请求适用传统侵权法的赔偿金规则计算忽略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消费者人数不确定的这一因素。葡萄牙的民事诉讼程序实行责任确认和损害赔偿分开审理的方式,法院先判决确认被告是否承担责任,在根据判决让被告支付赔偿金并计算每个消费者的具体损失。 ⑨法国和葡萄牙的损害赔偿请求的确认方式都受到消费者人数不确定的这一因素的影响。相比之下,美国的法律规定较为合理,其规定消费者因企业违法行为遭受损害,检察长可请求法院判令企业赔偿消费者个人遭受的损失,但损害赔偿的数额不需要在起诉时确定,可以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证据的认定再进一步确定。 ⑩具体为,对于那些诉讼金额容易确定的案件,损害赔偿的金额可以在起诉状中列明;有些案件可以根据经营者的经营记录确认每个消费者的损失额,如电话公司违法收取电费费的公益诉讼中,可以根据电话记录确认每个人消费者的被收费情况;证券交易可以通过交易记录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交易信息;对于那些诉讼金额难以确定的案件,可利用专家证言、抽样统计等方法确定消费公益诉讼的损害额。因此,消费者团体(消费者协会)在提起消费民事公益损害赔偿诉讼时,无需先确认每个人的损失额或总的损失额。

 

综上所述,我国的消费民事公益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可以:第一,起诉时损失赔偿的金额容易确认的,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状列明;第二,起诉时损失赔偿的金额容易确认的,可以通过专业评估、专家证言、抽样统计、公式化计算等方法在诉讼中确认并可以充分考虑经营者的经营记录、交易记录、销售额等因素。

 

三、消费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请求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定义,英美一些学者认为,惩罚性损害赔偿给予原告赔偿性损害赔偿之外的一种金钱性赔偿,惩罚被告对原告施加的过分侵害。 学者王利明认为,惩罚性的赔偿,指判定的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原告人的补偿,而且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

 

2017年,广东省消委会起诉李某文等销售病猪案已被法院受理,此案现于审理当中,这证明在消费公益诉讼中提出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加上英美等国家也有消费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笔者就不对惩罚性赔偿的适当性进行阐述,将直接对消费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提出展开分析。

 

(一)消费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请求针对的情形

 

我国对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可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司法解释》)第8条和第9条规定,买受人可以请求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商品或服务费用三倍的金额;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但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适用范围不一、计算方法不明确等缺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适用于消费领域中的欺诈经营行为;《商品房司法解释》第8、9条适用于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食品安全法》第148条适用于恶意食品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如果针对食品欺诈的违约行为,10倍惩罚性赔偿明显过高,针对恶意食品侵权行为,10倍惩罚性赔偿的惩罚力度又不够;《侵权责任法》第47条适用的范围明确,但没有具体的计算方法。⑮ 

 

有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请求并不适合于所有的纠纷类型,只适用于法律规定按照价款或服务价格的倍数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侵权案件,这是因为,按照价款或服务价格的倍数计算在方法上简单明确,不会因为在赔偿数额方面存在太多的不同争点而影响诉讼的审理甚至使公益诉讼的程序无法进行。对于以欺诈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以及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行为,则不适合在公益诉讼中提出惩罚性赔偿,主要是这类惩罚性赔偿金金额具有裁量性,这会造成案件争点的共同性问题被个别争点的重要性所淹没。⑰笔者对此观点持不同的看法,第一,此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请求只适用于法律规定按照价款或服务价格的倍数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侵权案件与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行为则不适合在公益诉讼中提出惩罚性赔偿存在矛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即规定提供缺陷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第二,不能由于惩罚性赔偿数额存在争点而影响诉讼程序或者有裁量性,就认为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情况不适合在公益诉讼中提出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应由惩罚性赔偿的性质、功能等决定。第三,惩罚性赔偿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既然没有造成他人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的行为都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那么造成他人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的行为更为严重,更应该适用惩罚性赔偿。

 

综合惩罚性赔偿的缺点和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消费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请求可以考虑:第一,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商品房司法解释》等适用的领域不一样,可以先确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关系归属,再根据具体的法律确定惩罚性赔偿;第二,惩罚性赔偿可以适用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的行为或经营者提供有缺陷的商品、服务等故意的行为;第三,惩罚性赔偿应考虑经营者的恶意程度,若只是存在经营者欺诈的行为,惩罚性赔偿额不宜过高;若导致消费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可适当提高惩罚性赔偿额。

 

(二)消费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数额问题

 

消费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数额问题,涉及到消费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标准和提出几倍请求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和《商品房买卖解释》第8、9条都规定了以接受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款作为计算基数。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也规定了以损失为基数的计算方法。对于人数可确认的私益诉讼,消费者的损失一般都可以确定,但对于消费公益诉讼,不仅消费者的人数无法确定,消费者的损失也无法确定。

 

有相当多的联邦和州法院通过设定一般性的或者特殊案件中的上限来限制惩罚性赔偿,通常的做法是将惩罚性赔偿的数额限制在补偿性赔偿的两倍到四倍的范围内。⑱或者直接规定在使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中所被允许的最高金额。⑲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以损失为计算基数的消费公益诉讼的惩罚性赔偿,未来的法律可以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最低金额和最高金额,但最低金额不应接近于补偿性的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或引入评估程序,分类对财产损失、人身损失、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部分损失、完全损失等进行评估。综上所述,消费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数额的请求可以考虑:第一,对于没有造成消费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情况,可以以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款为基数,提出惩罚性赔偿。第二,对于造成消费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情况,可以通过专业评估、专家证言、抽样统计、公式化计算等方法确定大概的损失或者损失确实无法确定的,由消费者团体根据消费者受损害的情况,在最低金额和最高金额之间确定具体的金额,最终由法院判决。⑳

 

四、小结

 

2014年至2017年,我国共有多起消费公益诉讼案件。浙江、上海、吉林、江苏的消委会提出的请求均为《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第13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中的一种。而广东省消委会提出的惩罚性赔偿是属于国内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大胆尝试。有的学者认为,原告只能提出确认性请求、停止侵害的请求,不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但有些学者认为《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第13条的字没有排除损失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笔者认为,在消费公益诉讼中可以提出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但由于我国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领域缺乏充足的司法实践,对于在消费公益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和惩罚性赔偿请求仍有探究的必要。


参考文献:

① 李康民、罗健豪、陈丽:《公益诉讼裁判的法律效力及其延伸》,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03)。

② 刘学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以团体诉讼制度的构建为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 版,第 383 页。

③ 曾于生、左亚洛:《公益诉讼的概念反思》,行政与法,2013(06)。

④ 林莉红:《法社会视野下的中国公益诉讼》,学习与探索,2008 (01)。

⑤ 参见杨立新:《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出版社 2010 年版,第2页;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659页。

⑥ 参见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 14 页。

⑦ 刘学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以团体诉讼制度的构建为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82页。

⑧ 参见Per Henrik Lindblom, “National Report: Group Litigation in Sweden”, available at :http// www.law.stanford.edu/display/images/dynamic/events-media/Sweden-Natinal-Report.pdf.

⑨ 7,150页。

⑩ 7,128页。

⑪ 8,241页。

⑫ 参见David G. Owen:A Punitive Damages Overview: Functions, Problems and Reform, 39 Vill. L. Rev. 363,p.1。

⑬ 王利明:《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比较法研究,2003(05)。

⑭ 注:关于《商品房司法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本文此处为概括叙述。

⑮ 杨立新:《我国消费者保护惩罚性赔偿的新发展》,法学家,2014(02)。

⑯ 陶建国:《消费者公益诉讼》,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41页。

⑰ 同上。

⑱ 石睿:《美德两国惩罚性赔偿之当前发展》,法制与社会,2007(02)。

⑲ 谢哲胜.财产法专题研究(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17、18 页。

⑳ 注:此观点是笔者在设想惩罚性赔偿存在最低金额和最高金额的基础上提出。


(作者系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法律顾问,广东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责编:陈加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