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订的是新品 消费者却发现其中有家具样品
2018-05-29 11:28:28 来源: 作者:
去家具购物广场买家具,明明订的是新品,消费者提货时却发现其中1件是展厅家具样品。由此,消费者认为商家构成消费欺诈,双方协商未果,消费者将商家起诉至鹿城法院,除要求退还已付货款,还要求商家“退一赔三”。日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
消费者陈女士为其儿子婚房订购了位于温州大道联结福家居广场某家居店的一套卧室家具四件,总价42800元。送货上门时消费者发现家具产品内有杂物陈列,衣柜居然没有外包装,而且送货单上蹊跷注明“在展厅”字样,此外合格证上也没有任何型号、名称、质量等级、检验员等必要信息。在消费者当场与经营者电话交涉无果后,遂向温州市消保委进行投诉。市消保委受理后,调解人员前往被诉方经营场所现场调查,但却遭到了经营者的推诿拒绝。消保委工作人员在无法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调查和调解的情况下中止了调解,指导消费者向龙湾区市场监管局举报经营者的欺诈行为,通过行政执法手段对经营者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1月龙湾区市场监管局对“胜阔家居店”的经营者温州市奈曲家居有限公司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将展厅样品作为新品出售给消费者的欺诈行为依法做出了行政处罚。据此,消费者陈女士向市消保委提出重新启动调解程序的请求,但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场接受调解,也不履行退赔义务。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宣传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市消保委在分析研判该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典型性及其所带来恶劣的社会后果后,决定支持消费者提起民事诉讼。
陈女士将收款收据上加盖个体工商户印章的票据、家居店所属的家具公司、该家具公司股东朱某一并告到了法院。2018年5月11日上午,鹿城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庭上,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代理律师就经营者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惩罚性赔偿的标的物是整套家具还是已被证实为样品的单个衣柜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经营者表示承认其行为已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愿意以衣柜价格的3倍进行赔偿,但消费者不予接受。本案没有当庭宣判,在征求双方意见后,将进入调解阶段。
(责编:陈加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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